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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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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,是全国较早成立的协会之一。

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,协会简介,人才招聘。

协会章程/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

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章程
*章 总则
*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(简称江西模协)英文名称为JiangXi DIE &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(缩写JDMA。)
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、研究院所、院校、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、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,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,把会员组织起来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促进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。
第五条 本会是经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院。本会接受省民政厅、中国模协的业务协调、指导和监督管理,本会接受江西省科学院的代管。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南昌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1.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现状,研究行业发展方向、政策和战略目标,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。
2.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3.协助有关部门制订、修订和宣传、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,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、专业化、国产化、商品化水平。
4.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,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,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,提供信息服务。
5.开展行业价格、税收、资金、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,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,培育模具市场,协调模具出口价格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6.开展技术咨询,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,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。
7.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,组织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。
8.组织模具技术工人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、学习,开展行业人才交流,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。
9.开展行业技术、质量、价格等的论证、认证和仲裁工作,组织行业产品评定、表彰、奖励等活动。
10.根据行业需要,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,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。
11.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,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凡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依法取得团体法人资格的本省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,自愿申请,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;
(四)个人会员应是在模具生产、技术及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和水平、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、工程技术人员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;
(四)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、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;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四)有对本会工作监督、建议和批评权;
(五)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;
(四)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;
(五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不按期、按规定缴纳会费,按自动退会论处(含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协会领导等人员)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会*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: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*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*任职年龄按民政部规定执行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*任职年龄的,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每届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,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(或常务理事会会议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四)本会副理事长应对自己主管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全部责任;对自己所在地区的模具工业发展负指导、组织、协调的责任。各专业委员会择优挂靠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专业委员会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秘书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按规定收取的会费;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、咨询、展览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;
(三)政府给予的资助;
(四)个人、团体、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根据上述原则,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(一)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;
(二)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;
(三)为执行本会任务,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;
(四)资料、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;
(五)外事活动经费,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会费;
(六)对为协会作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;
(七)其他必要支出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,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9日江西模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协会简介/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

江西省模具工业协会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,是全国较早成立的协会之一。
本会宗旨: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,加强与各省市模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把会员单位组织起来,统筹规划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加速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,促进模具标准化,专业化,商品化生产,提高模具的质量、设计和制造水平以及模具行业的管理水平,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,推动我省模具工业的发展。
协会现有会员266人,团体会员单位74个,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、昌河飞机制造公司、江西凤凰光学仪器集团公司、江铃汽车工业集团公司、南昌大学、南昌航空工业学院、华东交通大学、南昌工程学院、南昌市经贸委、江西省机械科研所、江西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都是本协会的副理事长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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